主要修改包含:简化重组上市条件,取消“净收益”指标;进一步将“累计第一原则”的计算期限缩短至36个月;允许符合国家策略的高新技术产业、策略性新兴产业有关资产重组并在创业板上市,其他资产不能重组并在创业板上市;恢复重组上市配套筹资;丰富重大资产重组的绩效补偿协议和协同监管手段,加强责任追究力度。

据中国证监会消息,证监会于十月18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的决定》(简称《重组方法》),修改多项规则,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

《重组方法》推行后,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并购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根据修订后颁布推行的《重组方法》变更有关事情,对原买卖策略构成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方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