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依法有保障安居梦法治来护航
  近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飞速进步,大家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但仍有一些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群体的住房需要很难得到满足,怎么样安身成了这类群体面临的现实难点。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为达成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老有所依”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海南法院2026年以来审理的三起涉居住权纠纷典型案例,充分解释了国内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有效解决婚姻家庭矛盾,让群众“居者有其屋”,达成政治成效、法律成效与社会成效的统一。
  离婚返家居住老屋
  依据遗嘱确认权属
  海口一女子离结婚以后,因没地方居住便搬回娘家生活。然而,该女子却被妈妈和哥哥起诉,需要其搬离房子。日前,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保持原判,驳回其妈妈和哥哥的诉讼请求。
  刘某和周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结婚以后育有儿子周某甲、女儿周某乙。
1982年,刘某和周某在海口某区一同建造了一处住房,女儿周某乙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此。
2026年3月24日,周某乙同前夫离婚,离结婚以前的房子归其前夫所有,周某乙在海口某小区申请了一套廉租房。后因周某乙无收入,没钱交纳租金,离结婚以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子二楼,并在其父周某生病期间进行照料。
  周某于2026年过世,生前曾口头告诉周某甲,若周某乙没地方居住时,可以住在家里二楼。
2026年,刘某及周某乙在公证处办理了舍弃继承周某遗产的公证。
2026年4月3日,案涉房子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为刘某和周某甲。
  刘某、周某甲觉得周某乙的居住行为侵害了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和用权,故向海口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乙停止侵害并立即搬离刘某、周某甲一同拥有些不动产。
  庭审中,周某乙提供了其与刘某的录音,该录音中周某乙问:“父亲是不是承认案涉房子二楼给大家。”刘某回答说:“说过你没地方住时,二楼给你们住。”同时,周某甲也认同爸爸临终时曾讲述,周某乙无房居住时,可居住在案涉房子二楼。
  琼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周某甲系案涉不动产的权利人,周某乙于2026年到公证处舍弃了其应继承的份额。周某乙舍弃继承时存在首要条件条件,即由其居住用案涉房子二楼,但在公证时遗漏了该项内容。周某乙爸爸临终遗言应视为口头遗嘱。且周某乙自出生、结婚到离婚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子,在其爸爸病重时也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周某乙虽申请一套廉租房,因交不起房租未能居住。
  综上,琼山法院认定周某乙虽然舍弃了案涉房子的继承权,但应享有案涉房子二楼的居住用权。刘某和周某甲以其享有些物权需要周某乙搬离,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刘某和周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周某甲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刘某、周某甲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据此,海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前夫房子前妻居住
  虽未登记亦应保护
  昔日夫妻,一家父女,现在却因居住问题对簿公堂。日前,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审结了自民法典推行以来海南首例涉及居住权的纠纷案件。
  陈某某(女,70岁)与符某某原系夫妻,一同生育5名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1990年离婚。
1991年,符某某与陈某(现任老婆)结婚,两人结婚以后一同出资在文昌某镇修建楼房,房子所有权人登记为符某某。
  陈某某与符某某离结婚以后到今天都没是我们的房子,自2026年以来一直在符某某名下的前述楼房五层居住。符某甲、符某乙系陈某某与符某某的女儿,两人与陈某某一块居住。
  2026年1月,符某某、陈某以陈某某无权在案涉房子中居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即需要3人立即从案涉房子中搬出。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案涉房子是符某某与陈某结婚以后获得的夫妻一同财产,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对案涉房子既不享有所有权,也没设立居住权,故判决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3人从案涉房子中搬出。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方法官专程驱车前往案涉房子所在地查询现场、询问当事人具体状况,进一步学会有关事实。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内部纷争,承方法官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海南一中院审理觉得,陈某某自2026年开始在案涉房子居住,符某甲、符某乙也随后入住,这种情况已经持续2026年。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在案涉房子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居住生活场合,证明符某某、陈某在此期间对该3人居住案涉房子赞同默认。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当时国内尚未确立居住权规范,客观上没办法办理居住权登记。符某某、陈某此前对陈某某居住在案涉房子的事实一直未提出异议,并履行了将案涉房子出货陈某某居住的协议义务,对陈某某等3人的入住行为视为同意。陈某某系符某某前妻的事实符合婚姻、亲属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特点,故视作符某某、陈某与陈某某达成了口头居住权协议,应认定该居住权虽未登记,亦应遭到法律保护。
  另外,陈某某年逾七旬,符某甲、符某乙作为女儿,一同居住便捷照顾陈某某的生活起居,故符某甲、符某乙也应付案涉房子享有居住权,符某某应付前妻及子女进行帮助、帮扶。
  据此,海南一中院改判对符某某、陈某请求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搬离案涉房子的诉求不予支持。
  不愿过户祖孙涉诉
  保障居住调解结案
  2026年4月,海南定安法院受理一块遗产纠纷案件,孙子将八旬奶奶告上法庭,需要其配合办理房子及土地过户流程。
  法院查明,被告符某英在五十多岁时与原告王某华的爷爷结为夫妻,此后,原被告双方在一块生活二十余年,祖孙之间虽无血缘,但感情融洽。王某华的爷爷过世后,王某华与符某英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后因担忧自己未来的居住问题,符某英一直未配合王某华履行遗产分割协议,双方由此涉诉。
  收到诉状后,因为一直没联系上符某英,承方法官通过邮件方法进行邮寄送达。虽然邮寄单显示已经签收,为了确保已经八十多岁的符某英顺利收到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等文书,承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员工多次上门确认状况,但均没找到符某英。经过向邻居多番打听后得知,符某英平时多数时间不在家,只有下午四五点在家的几率高中一年级些。在法院员工第七次上门时找到了符某英,当面向其送达应诉文书,并耐心说明各项文书含义。
  经过交流询问,符某英表示自己并非不愿给房子过户,而是担忧过户后王某华将房屋卖了,自己居无定所。承方法官知道状况后,觉得案情并不复杂,双方矛盾也并不是不可调和,要让老人放手心配合过户,需要解决居住权问题。
  为了让符某英达成老有所养、安享晚年,也为了更好地拓展调解工作,承方法官向定安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定安住房与房地产服务中心致函,函询居住权是不是是其单位业务、怎么样办理,但两家单位均复函称现在尚未得到办理居住权业务的授权。
  开庭当天,在送达后第三“失联”的符某英按时来到法庭,考虑到符某英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承方法官决定先进行调解,但调解未能成功。
  庭审中,经过承方法官多次释法析理,王某华表示想调解,也承诺房子由符某英居住。庭审结束后,承方法官将案情向法院妇委会汇报,表示想再去找符某英做调解工作。
  2026年6月11日,承方法官第三来到符某英家里,以拉家常的方法让原、被告双方打开心扉、拉近关系。经过法官耐心劝导,王某华承诺在符某英有生之年,不供应、不出租房子,即使是遇见拆迁征收征用,也会出钱给符某英租房住。符某英最后也放手了心理包袱,赞同配合原告过户,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协议。
  居住权协议一般包含下列条约:(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二)住宅的地方;(三)居住的条件和需要;(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能出售、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老胡点评
  国内民法典中确立的居住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居者有其屋”的最基本民生需要,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加快打造多主体供给、多途径保障住房规范的需要,也反映了国内立法过程中“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导向。
  伴随国内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大家的生活居住条件也不断得到改变,但仍有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个别老年人、残疾者与其他因病而丧失劳动能力者没办法通过购买、出租等方法获得自己安居的房子。居住权作为一项新型用益物权,为满足这类群体对住房的需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将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的内容落实到现实日常、成为保障大家生活居住需要的护身符,还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民法典,把居住权的需要准时融入裁判之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叫人民群众在每一块司法案件中都感觉到公平正义,感受的司法的温暖和善意。同时,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以案说法,深入拓展民法典宣传活动,使包含居住权在内的民法典的各项规定日益深入人心,使大家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保障,使社会愈加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