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察与管理暂行方法
(2000年5月24日 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9号)
第一条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进步特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借助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就出售、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就评估与科技常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察,并根据《条例》及《方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符合《条例》第八条和《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范围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职员,重点业务职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职员担任;
(三)拥有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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